附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健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家库管理和专家论证行为,提高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质量,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市政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加强管理,定期更新专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和管理省级专家库,并对本地区专家库建设存在困难的设区市提供支撑。
第五条 专家库建立机关应当面向社会公布专家库管理办法和遴选通知,明确专家库专业设置、条件、任期、权利义务、申报及遴选程序、综合评定办法、公示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 专家库所设专业应包括基坑、模板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拆除、暗挖、建筑幕墙安装、人工挖孔桩和钢结构安装等,各地可结合本地工程实际情况增设水下作业、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专业。
专家库人数应满足当地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的需求,本地区缺少有关专业专家时,可吸纳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七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任期为3年。
每位专家在专家库内任职专业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八条 专家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危大工程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五)未因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
(六)三年内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验收及相关活动;
(二)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工程抢险及事故原因分析;
(三)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危大工程专业分类,从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级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所涉专业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当本专业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涉及其它专业时,可增选涉及专业1-2名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组员自行选出。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